经济赔偿金 是税前还是税后 哪些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日期:2023-11-29作者:佚名阅读量:
文章摘要: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自1月1日起, 2008年至2010年12月31日,证券业按照下列规定提取的证券准备金和期货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1. 证券储备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20%的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收取10%的会员年费。 每只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允许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中提取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20%。 每只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允许计入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作为结算会员,缴纳人民币普通股、基金交易金额的3/10万,国债现货交易金额的1/10万经济赔偿金 是税前还是税后,国债回购1日交易金额的0.5/10万,国债回购成交量2日10/10万、国债3日回购量15/10万、国债回购4日20/10万、国债回购7日量14天国债回购交易量的50万分之一、14天国债回购交易量的10万分之一、28天国债回购交易量的20万分之一、91天国债回购交易 证券结算每日缴纳182天国债回购交易额中6/10万、12/10万的风险基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沪深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上限后,按交易手续费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按营业收入0.5%至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期货储备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均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风险准备金。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相关规定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按照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扣除应交期货交易所费用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交易费用的3%缴纳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当基金总额达到相关规定限额内,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50-1000万比1亿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当基金总额达到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扣除。 ”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自1月份起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按照下列规定提取或者提取保险保障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待赔准备金等税前扣除:

⑴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按照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⑵待赔准备金分为已发生并已报告的待赔准备金、已发生但未报告的待赔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发生并报告的未决索赔准备金的提取,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已提出的保险索赔或者给付金额; 已发生但未报告的未决索赔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赔偿支出8%的比例提取。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自1月1日起2008年至2010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下列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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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负债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⑵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不当责任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其余额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年计提的未到期负债准备金可以转入本期。 收入。

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补偿损失,依次抵扣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不足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自1月份起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等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经济赔偿金 是税前还是税后,可以按照规定在贷款损失准备金前扣除。以下规定:

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包括抵押、质押、担保等);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保函垫款等)、进出口票据、同业拆借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偿还责任的对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无条件贷款、混合贷款等。外国政府和其他资产。

金融企业本年可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为:本年可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当年可提取的贷款资产余额。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1%——上年末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金额为负数的,应当相应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从1月份起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起,保险公司按照下列规定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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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当年补贴保险保费收入25%的比例提取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计算公式为:本年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保费收入×25%-上年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余额。

按上式计算的金额为负数的,应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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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银监发[2008]9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自3月31日起,金融企业按照下列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呆账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 对于损失贷款,应计比例为。

储备金是纳税人申报所得税时的主要税收调整项目。 纳税人应当关注财政、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对于未经批准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财政、税务机关规定,但行业金融会计制度允许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支出,应及时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目前,除上述六类准备金外,其他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