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拟出台社会信用条例 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超5年

日期:2023-12-16作者:佚名阅读量:
文章摘要: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超5年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其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名单之日。法律、法规对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米方杰/文图

“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 这一切,在河南即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得以明确和实现。5月28日,《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据悉,《条例(草案)》不仅规范了信用信息的归集、查询,还增加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守信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用环境建设的内容,信用主体如果信用出现污点,后果可能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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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超5年

《条例(草案)》明确,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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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信息对外披露、提供查询、共享共用,能有力破除“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现象,真正发挥社会信用信息的作用。

《条例(草案)》明确,信用主体下列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最长不超过5年,超过披露期限的转为档案保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无异议的行政处罚信息,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经依法认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其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名单之日。法律、法规对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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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条例(草案)》规定,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范围,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查询情况应当记载并自查之日起保存三年。

信用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相关部门将进行联合惩戒

信用联合奖惩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运行机制,《条例(草案)》明确,信用主体有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之一,应当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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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避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合同欺诈统一信息披露平台,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非法集资,传销,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同时,还包括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违背科研教育诚信要求的行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等。

根据《条例(草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信用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标明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有关部门可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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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将“步步受限”

据悉统一信息披露平台,《条例(草案)》明确, 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相关激励指施。例如,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在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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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惩戒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等。

记者留意到,《条例(草案)》同时明确,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除采取第三十二条惩戒措施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高消费;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任职;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者政策性扶持资助攻策;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

未成年人的个人失信信息应当封存归档 不得查询、公开、传播

《条例(草案)》明确,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向信用主体免费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信用主体有权每年从归集、采集其社会信用信息的机构免费获取两次自身的信用报告。提供信用报告应当注明信用信息的使用、查询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记者了解到,根据《条例(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个人失信信息应当封存归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询、公开、传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