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医院经济适用房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0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钱府发[2005]10号)
各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根据《建设住房通知[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各项优惠政策〖HTSS〗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行政划拨提供。 各地区(州、市)、县(市、区)房地产(建设、房改)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居民住房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编制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选择在城郊结合部。
(二)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相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一)减半征收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规划布局费、工程定额确定费、城市道路占用开挖费、建筑排水污水处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施工合同审定费、工程合同审定费费、建筑企业安全资质审查费、工程建设安全审查费、新增菜地开发资金、产权交易费、征地管理费等。 耕地开垦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优惠70%。 原则上,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搬迁建设费减半。 (二)设区的市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规模(以下简称社区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县市住宅小区建设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设区的市住宅区建设规模不足5万平方米,其他县市住宅区建设规模不足3万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部门及优惠比例详见附表)。 (三)拟与社区同步建设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征迁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他建设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依照《贵州省契税管理办法》,免征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销售营业税,免征或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征用(拆迁)契税。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征收各项税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于经房改部门批准、单位职工自筹资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加强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管理
(五)保障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规划布局应当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的原则。建设、节约用地、标准适宜、服务社会。 原则。
(六)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由各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中心承担。
具有相应资质、资金、良好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北辰医院经济适用房,应当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
承接施工。
(七)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验收、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八)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确保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和功能质量。
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管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九)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建设住房
【2004】77号)要求根据本地区居民收入、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
每栋房屋的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都有严格的管理。
(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准备。
案件。 实行分期建设的,可分期验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收到。 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实行物业管理。各级房地产(建设、房改)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控制和规范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经房地产(建设、房改)主管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或者变相加价出售经济适用房。
(十三)保障性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利润三部分组成: (一)开发成本。
其中:①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移民安置费。
②项目规划、工程勘察和建筑设计、施工供水、供电、便道及场地平整等前期工程费。 ③房间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配件
是设施设备工程费。 ④社区用地规划红线内,居住社区基础设施应与住房同步建设。
设施建设费,以及按照政府批准的社区规划要求建设的非商业性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有偿转让。
安装费。 ⑤管理费。 按不超过上述1至4项费用总和的2%计算。 ⑥贷款利息。跟随房地产
开发经营企业筹集住房建设资金发生的银行利息计算。 ⑦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本意见
计算收入。 (2) 税收。 除本意见明确优惠外,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计算。 (3)利润。按不超过
按开发成本1至7之和的3%计算。
(十四)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或者批准的保障性住房价格为同期项目基准价。
零售单体住房,社区内住宅区位、楼层、朝向的差价按照基准价计算。 居住区,
楼层价差和朝向价差的确定依据是房屋所有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的涨价由具有定价权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价格设定时就确定,波动范围不受限制。
四、严格保障性住房销售和交易管理
(十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须经过地(州、市)、县(市、区)房产(建设、房改)
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具体审批程序由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
(十七)保障性住房优先销售给城市中低收入无房家庭、住房困难家庭和市政工作人员。
因项目拆迁安置的家庭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新增就业人员。原则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经济适用房只能在户口所在地购买。
(十八)各地房地产(建设、房改)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从业人员收入制定购房政策。
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原则上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年收入为准。
平均工资的3至6倍以内。夫妻双方均为政府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视为在此标准内购买。
目的。
(十九)地方房地产(建设、房改)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核实,并
对符合条件的购房对象、现有住房条件和拟批准面积予以公示。审核合格后,发给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证》并以此证明作为产权登记证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证》
家庭可以在批准的区域内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体申请审批程序由各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确定。
提出您自己的要求。
(二十)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经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价格。
购房时享受的《优惠项目及费用清单(含土地行政划拨优惠的土地出让金)》,开具《住宅
《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交付后3个月内协助购房者
《房屋所有权证》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印章,还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市政工程拆迁私人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规定缴纳各项优惠费用。
之后,我们将为被拆迁人办理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十一)购买保障性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面积。核定面积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省制定相关规定。购买面积在批准面积内的,按照批准的保障性住房价格购买;
购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不得享受政府优惠。
这部分费用需缴纳《行政划拨优惠土地出让费清单》,并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时注明
该部分划定为“商品房”。补缴费用由当地产权管理部门收取,设立专户管理,按原渠道拨付。
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使用。
(二十二)取得《保障性住房就业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
证书》有效期5年,并凭《优惠项目及费用清单(含土地行政划拨优惠土地出让费)》向政府缴纳原金额
优惠各项费用全部缴纳后(超出核定面积且购买时已缴纳优惠费用的部分,不再额外缴纳)。
缴费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即可投放市场出售或按市场价格出租。附加费用由当地产权管理部门支付。
建立上门催收,设立专户管理,资金按原渠道按规定划拨相关部门使用。偿还政府各项优惠费用
如果该房产随后挂牌交易,卖方不得在同城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房。
已购买并签订销售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五年后投放市场时,购买人应当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放购买公房和市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出让资金的通知》
《关于收入分配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资[1999]113号)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格。 缴费标准按照购买时标定的地价的10%确定; 买方支付上述价格
缴费后,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商品房进行产权登记。
(二十三)居住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确需出售或调换的,只能在当时的原地段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按上述规定和程序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后,您可以
按相关程序申请购买另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十四)保障性住房挂牌交易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原来支付的住宅共享面积,
公用设备维修基金余额不予退还,并与产权一并转让。
5、明确责任,强化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州、市)、县(市、区)房地产(建设、房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发展工作。
房屋建设、销售、管理等岗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发展改革、土地、物价等行政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调保障性住房规划、土地供应、价格确定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十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整体投放市场。经济适用擅自变更
土地用于建房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十七)开发建设单位未经审批擅自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
房地产(建设、房改)、土地、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八)提供虚假收入信息的申请人一经发现,将被取消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将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十九)个人出售擅自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提供房产(建设、房改)、价格等资料。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十)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给予处分;
上级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05 年 4 月 1 日
日程:
保障性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优惠比例表
流水号收费项目按优惠比例(%)收费 收费部门 1 房屋拆迁
拆迁管理费计费费[1997]2500号 50 房屋拆迁管理二处 城市规划
接线费 贵州房价调整[2002]195 50号 规划测绘处3工程定额计量费
千府办发[2001]105 50 建设管理部4 城市道路占用开挖费 前城市
同发[1994]092 50号建设管理部5建筑排水清理处理费前程诚通发
[1994]092 50 市厅6工程质量监督费 贵州政府发[2001]105号
贵州房价调整[2001]370 50号工程质量监督站7号
建设工程合同审定收费标准 千府办发[2001]105 50 8号 项目承担
合同认证费贵州政府办发[2001]105号509号防空地下室搬迁
建设收费黔价费[2003]281号 50 市人防厅 10 建筑业企业安全资质审查
贵州房价调整收费标准[2002]398号 劳动安全监察处第50号11工程建设安全审查费
黔价住房调整[2002]398号 50 劳动安全监察厅 12 新建菜地开发基金各
地方政府对50个地方蔬菜办事机构和13个产权交易费自主定价。
贵州房屋调整[2002]121号 产权管理[2002]57、50号
管理部门 14 征地管理费 贵州房价调整[2001]392 50 国土资源管理部
15号门 耕地开垦费按照贵州省国土资源管理厅价房调[2001]392号最低标准收取
16、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开发[2000]124号,钱财粽子
国土资源管理[2003]70号 1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钱福函
[1993]176号 区城市社区建设条例
县城住宅区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上,免予分区。 3万平方米及以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部门减免50%。 5万平方米以下北辰医院经济适用房,其他县,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地方政府
方法和规定)
福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许昌保障性住房建设
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负担得起的房子
负担得起的房子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0 保障性住房预审具体步骤
关于平度市保障性住房销售的意见
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规定
大理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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