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保险条款被曝暗藏陷阱 提前给付变术后理赔

日期:2014-02-25作者:阅读量:
文章摘要:央视23日播出的《每周质量报告》,曝光了投保人同合众保险之间提前给付重疾险的纠纷。在报道中,投保人王先生去年被查出患有合同中所列重大疾病,而合众保险却按合同另一“非提前”条文内容,要求王先生术后再执行赔付,急等“救命钱”的王先生陷入危难境地
央视23日播出的《每周质量报告》,曝光了投保人同合众保险之间提前给付重疾险的纠纷。在报道中,投保人王先生去年被查出患有合同中所列重大疾病,而合众保险却按合同另一“非提前”条文内容,要求王先生术后再执行赔付,急等“救命钱”的王先生陷入危难境地。

  投保提前给付重疾险五年 投保人身患重病保险公司拒赔

  据央视报道,山东东营的王先生在2013年被诊断为主动脉肿瘤,手术所需的高达20余万元费用成了其就医的巨大难题。于是王先生想到五年前购买的合众保险公司的“提前给付重疾险”。重疾险就是投保人罹患保险中的某种疾病,并且符合了保险公司合同的其他规定,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而他所得的主动脉瘤,正是合同里列明的可以理赔的疾病。

  对于王先生来说如果可以拿到这笔保险金就可以顺利凑够手术费用,他联系了当年卖给他保险的合众保险业务员魏某,魏某称,他的情况属于正常理赔范围,理赔应该没有问题。但在经历了一波三折的过程后,在王先生的无数次追问后,最终合众人寿的答复是不予理赔。

  王先生表示,作为一个普通的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很难完全理解保险的专业术语。购买保险时得到合众保险山东东营中心子公司的高级主任的保证“只要有诊断证明,就可以得到赔付”。而且就在患病后,销售员依然表示,只要拿出诊断证明,保险公司就会赔付。

  但合众人寿工作人员却给出了不同的说法,“条款中写明主动脉疾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切换手术,必须实施手术,才可以符合这个重大疾病理赔。而王先生尚未进行手术,所以说王先生的条件不符合。”王先生表示,保险公司的保险是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险,但在保单中又要求投保人只能在做过手术之后再理赔,保险公司的自相矛盾让他无法理解,也不能接受。

  央视报道认为,“得不到保险赔偿金,王先生就不能做手术;不做手术,保险公司就不付保险赔偿金,在这个怪圈中,保险公司唯一不关心的问题就是王先生的死与活。”王先生表示现在非常后悔买了这份保险,在投保的近6年时间里,每年投保接近1.3万元,共计近8万元。以他计算,如果把买保险的钱剩下来,现在应该可以凑够做手术的费用。

  在投保了重疾险之后,投保人在生病后,却不一定可以得到保险的救助,有时甚至只有死后才能得到赔付。这种现象被也能成为“保死不保病”;被社会各界成为不死不赔。

  对此,保险法实务专家,云南省消协理事张宏雷表示,“提前给付”的合同目的、意义和传统的重疾险的区别就在于,可以说它是一个预支,它是一个把以前传统重疾险事后给付,变成提前给付。在没有手术费的情况下,提前把死亡之后的保险赔偿支付给消费者进行抢救生命。而合众保险的做法是对“提前给付”这种相对积极的保险做法的讽刺。

  陷阱”不止一处 20万赔偿表达方式存误导

  在央视《每周质量报告》的进一步调查中发现,在王先生的这份保险合同中,陷阱还不止这一个,这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是合众人寿终身寿险的一个附加险。保险单上赫然标明,王先生年缴保费8460元。保障金额20万。年缴提前给付重疾险保费2880元,保障金额也是20万。那么王先生真的能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得到40万元的保险赔偿么?

  保险实务专家张宏雷表示,实际上不是20万加20万,这是普遍的误解。整个合同不管是投保人王先生不幸去世,还是做了开胸开腹手术,任何情况下投保人王先生只能拿到总额20万的保险赔偿金。

  也就是说王先生在购买了这两份保险后,一旦发生身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能赔付20万。但是如果在身故前,王先生不幸患上了某种保险合同约定的某种重大疾病的话,保险公司应该以疾病的确诊为条件在20万额度内支付一些保险金,但支付金额要在寿险额度内减掉。例如,因重大疾病支付8万,寿险保障额度就变为12万。

  “这种经营方式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问题是保险公司并未把真相告诉消费者。而是故意以一种于真相不符的表达方式,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张宏雷表示,合众人寿的20万主险加20万附加险,明显会让普通人产生会得到40万的误解和歧义,那么这一点我们认为是保险公司在合同文本上的不规范。他也违反了保监会从2005年就要求的透明保单和通俗保单的要求。

  对此,《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该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中财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中新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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