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查封前强收保险费 厂长被判不当得利

日期:2014-02-26作者:阅读量:
文章摘要:李某与碎石厂负责人签订的爆破安全协议被法院判为无效,其协议关于安全保证金及保险费的约定有效吗?新洲旧街楼寨碎石厂为村属集体企业。2009年2月,楼寨村委会任命胡某为碎石厂法人,并将碎石厂承包给他,收取承包费45万元,服务于碎石厂的爆破站也划

  李某与碎石厂负责人签订的爆破安全协议被法院判为无效,其协议关于安全保证金及保险费的约定有效吗?

  新洲旧街楼寨碎石厂为村属集体企业。2009年2月,楼寨村委会任命胡某为碎石厂法人,并将碎石厂承包给他,收取承包费45万元,服务于碎石厂的爆破站也划归胡某经营管理。

  李某为碎石厂提供爆破服务,接受胡某管理。2011年5月,李、胡签订爆破协议,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赔偿金由李某负责,碎石厂概不负责。李某称,2012年三四月,胡某明知碎石厂即将停产解散,还两次向李某强行收取安全生产保险费24540元,且未替其购买保险。

  当年5月,因环境污染,碎石厂被新洲区政府强制解散、查封。李某向新洲法院起诉,称胡某将安全生产保险费据为己有,要求胡某退还。

  法院认为,爆破安全协议中,“碎石厂概不负责”的内容违反法律,属无效条款,但约定保证金返还方式等内容有效。胡某收取李某24540元保险费,没有为其购买保险,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

  法院判胡某10日内给付李某24540元,碎石厂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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