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今年首开罚单 民安财险被罚31万元

日期:2014-03-19作者:阅读量:
文章摘要:人民网北京3月19日电 (张文婷)近日,保监会开出2014年第一张罚单,民安财险因存在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资金运用管理不当、内部管控不严格等三项违法行为,被罚款共计31万元。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新利、财险分管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王磊,对上述

  人民网北京3月19日电 (张文婷)近日,保监会开出2014年第一张罚单,民安财险因存在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资金运用管理不当、内部管控不严格等三项违法行为,被罚款共计31万元。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新利、财险分管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王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据悉,2011年11月底至2012年末,民安财险在不符合保监会规定资质的两家银行存款,并于2012年9月至11月,将在其中一家银行的存款进行质押,为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民安财险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应当选择信用评级良好的银行办理存款以及保险资金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距离处罚决定书公布不到一周的时间,保监会就于3月12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银行存款用于向他人提供质押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保险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存款银行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且最近一年长期信用评级要求达到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根据保监会披露的2014年1号处罚公告显示,民安财险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一是偿付能力报告编制不符合监管规定,导致数据不真实;二是在不符合监管规定资质的银行存款并将部分存款质押;三是内部管控不严格。

  违法事实具体包括:民安财险将质押在某银行的10.1亿元存款计入认可资产,不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关于被质押资产不得作为认可资产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201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认可资产虚增。

  2011年11月底至2012年末,民安财险在不符合保监会规定资质的两家银行存款,并于2012年9月至11月,将在其中一家银行的存款进行质押,为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民安财险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应当选择信用评级良好的银行办理存款以及保险资金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2011年以来股东会的议事事项未包含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等议案,股东会资料不完整;监事会人数不符合公司规定,2011年以来未召开监事会会议;2011年11月以来多名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未审计;支付有关大额预付购房款和设备采购款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等。

  在业务和财务管理方面,2012年,向不符合保监会监管要求的财险公司分出再保险业务;对业务数据未及时更新,导致2012年第4季度商业车险再保后已决赔款的财务口径与业务口径不一致;2011年6月,未经保监会批准,将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定期存款变更为活期存款等。

  在资金运用方面,民安财险未按照监管要求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系统;2012年9月,民安财险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情况下,修改委托投资指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对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

  针对民安财险上述违法行为,保监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共31万元,对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新利、财险分管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王磊分别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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